中國教育報-中國教育新聞網(wǎng)訊(記者 劉曉惠)近日,海南省教育廳等七部門印發(fā)《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,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資金監(jiān)管工作,防范“退費難”“卷錢跑路”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發(fā)生。
《管理辦法》指出,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全部使用教育部、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制定的《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(示范文本)》,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。培訓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,須采用銀行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(jiān)管,并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(xié)議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同時將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銀行。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、同比例。
《管理辦法》顯示,培訓機構只能以本機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收費,預收費資金須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,以現(xiàn)金等形式收取的,應全部歸集到資金托管專用賬戶,做到全部預收費“應托管、盡托管”。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,嚴格執(zhí)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協(xié)調(diào)一致,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、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,預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。
《管理辦法》確定,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,培訓機構不得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。學員在課程開課前提出退費的,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(nèi)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。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,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,其余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(nèi)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。
此外,《管理辦法》還規(guī)定,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判風險情況,并根據(jù)風險程度,向社會發(fā)布風險預警。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的,可依法依規(guī)視情節(jié)輕重予以責令限期改正并警告、退還所收費用、沒收違法所得、責令停止招生、吊銷辦學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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